• 李道静 律师
  • 执业年限:4年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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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李道静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资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使注册资金不再是创业者的门槛,打破了束缚在创业者身上的枷锁,让小成本真正成为现实。但是因此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胜诉之后该公司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后,经常以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执行程序。那么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九民纪要》指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虽然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是法院可以根据纪要内容进行说理。 但是实践中真的这么容易可以将上述股东列为别执行人吗?个案中又出现更为复杂的情况,部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通过恶意转让股权的方式逃避其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幸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情况作出了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能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有以下两种情形: (1)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法律索引】 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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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17: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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